(一)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而不予制止、纠正、处罚的;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2日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规[2000]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填报说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竣工项目审查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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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结构形式
| |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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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 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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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 工程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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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
| | 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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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 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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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施工图审查批准号
| | 施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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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项目及内容
| 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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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项目设计情况
1、基础、主体、室内外装饰工程
2、给排水、燃气、消防工程
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4、通风与空调工程
5、电梯、电扶梯安装工程
6、室外工程
7、市政道路、桥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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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合同约定情况
1、总包合同约定
2、分包合同约定
3、专业承包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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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技术档案
2、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3、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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