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锡地税函〔2008〕120号)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70号)转发给你们,对其它未及事项同时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苏地税函[2004]52号),即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即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相关征收管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层转〈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函[2006]45号)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