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8]234号)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各市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用地规模,原则上与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的规模相当,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要在《编制方案说明》中将扩大规模的依据详细说明,但最多不超过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本市用地规模的30%。
二、要将2008年实施方案审批情况、供地情况在《编制方案说明》中说明。凡没有完成实施方案审批、供地未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备案、供地率低于70%的城市,不得增加上报用地规模。
三、土地补偿标准仍采用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标准,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落实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