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9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参加的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同志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好本地区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市、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要实行逐级备案制度,请各市将领导机构名单于2009年1月中旬前报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相关责任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行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层层落实任务和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明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清查时点、方式、方法和步骤,提前制订并落实检查方案和人员,保证清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于200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落实工作经费
  此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同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在费用使用中,一定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提高效率。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精心组织,确保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辽宁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