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年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
实施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和待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而未裁员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给予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补贴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0%。对符合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政策条件的企业,组织开展待岗培训的,按培训成本的50%给予企业待岗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人。以上两项补贴政策截至时间暂定为2009年12月31日,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三、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快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人群的就业服务工作,落实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和“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加快行政村(社区)就业服务站建设,将就业服务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在行政村(社区)建设社区社会保障平台,依托社区社会保障平台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
四、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一)完善促进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度。市和区县(自治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作用,广泛调动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把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大失业调控力度。一是加强市内企业用工变化情况和市外农民工返乡回流情况的定期监测;二是加强重点企业的用工监测,在市里确定的重点监测企业的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辖区重点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用工变化情况;三是切实做好失业人员接受、登记、审核、申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