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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市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三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实际居住;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四)家庭人口为二人(含二人且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以上且在同一户口簿登记,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或年龄40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第十九条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为达到廉租住房保障的目的,将原住房进行出售或出租的;
  (二)为申请廉租住房而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家庭户主或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嘉峪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5、特殊家庭还应提供特殊情况证明;
  6、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申请家庭基本状况在其户籍所在居委会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经审核或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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