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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一) 廉租住房对象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存公有住房;
  (二)政府或单位出资购买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三)政府或单位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政府从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中收回或回购的住房;
  (五)从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中调整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接受社会捐赠或以其它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交通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规模以上小区内,开发企业以建设总量2%比例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二)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资金,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四)货币补贴的廉租家庭办理《房屋租赁证》免交有关费用;
  (五)廉租住房建设、购买、资金管理和使用等税收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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