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桂政发〔2008〕43号)要求,结合我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自治区主席主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专题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在重要会议中已确定和部署但未列入督查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按会议要求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督查机构及责任人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负责对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单位,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处长(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办工作以及落实情况汇总反馈工作。
三、督查程序
(一)分解立项。根据重要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进行分解,包括明确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承办负责人、督查单位、督查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立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