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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办理的公文,自治区主席批示未明确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3.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认为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督查的事项,由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会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并报自治区主席或副主席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专项督查。

  三、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席办公室根据专项督查职责分工,负责将自治区主席的批示件转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登记立项督查。其他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由对应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按正常办文程序登记立项督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主动立项督查的事项,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登记立项督查。

  (二)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的专项督查,以“桂政督查”行文通知相关单位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负责的专项督查,由各业务处室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办理。督促检查也可采取电话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了解工作情况,促进专项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反馈。承办单位接到专项督查通知后,要认真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认真调查研究办理。办结的专项督查报告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负责本处室专项督查反馈报告的综合整理。反馈报告经处室主要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报相关批示领导同志。

  对各承办单位反馈的专项督查办理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落实情况,确保反馈报告内容真实可靠。

  (四)立卷归档。专项督查办结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将本处室负责专项督查的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四、专项督查工作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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