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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桂政发〔2008〕43号)要求,结合我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督查范围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立项督查的事项。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专项督查机构和职责分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督查。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 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件、 查办件,自治区主席批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办理的公文,自治区主席批示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3.自治区主席在内参文件、新闻媒体等材料上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查办件除自治区主席批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专项督查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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