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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2008]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9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突发事件早一分钟发现、早一分钟报告、早一分钟处置,人民群众就会少一份损失、多一份安全。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情况总体是好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有个别地方和部门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也出现迟报、报告要素不全、报告渠道不畅等现象,有时甚至出现信息倒流,给工作造成被动。各地、各部门要本着为国家、为集体、为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把突发事件信息向驻地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为抢险救灾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切实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信息报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要增强政治敏锐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承担向省政府直报信息的首报任务,县级政府和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向市政府直报信息的首报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在2009年3月底以前,按照属地原则,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包括所有属地内的法人和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渠道。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加以落实,应每年组织对信息报告员轮训一遍,使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把信息报告工作做好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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