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兰政发[2008]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
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甘肃省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63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预拨2008年秋季学期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教〔2008〕13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紧急通知》(甘教明电〔2008〕5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全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全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补助标准,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中杂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初中每生每学年254元,小学每生每学年184元。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补助资金中央和省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25%;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补助资金城关区、西固区、红古区所属学校中央和省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12.5%,区级财政承担12.5%;七里河区、安宁区所属学校中央和省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13.75%,区级财政承担11.25%。
在兰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后,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
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和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的标准享受补助。补助经费一律直接发给学生或家长。补助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公办学校的办法执行。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残疾人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对确需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执行标准暂按小学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3元执行,每学年按250天计算,小学生每年补助500元,初中生每年补助75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具体比例为:城关区、西固区、红古区市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七里河区、安宁区市财政承担55%,区级财政承担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