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提升物业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每年的动态管理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每年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市房产管理局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认真搞好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动态考核和每月精细化考核,将动态考核及精细化考核结果在新闻媒体及房地产网站上公布。对精细化考核连续3次排名靠后,且对存在问题不认真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企业,降低其原定资质等级,直至注销其资质证书。同时,完善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督促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按《
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全部资料。
六、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市房管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归集与管理。新建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市房管局委托,依照许昌市许政办〔2008〕70号《许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严把房屋交付使用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没有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业主,否者,市房产管理局要依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已由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先期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09年5月底前必须归集到位,逾期视为挪用,依据《许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决定是否补缴。企业、单位家属院住宅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缴,由企业和单位对所属小区负责组织收缴,市房管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做好配合工作。
七、严格住宅小区规划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规划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监督管理。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按法定程序报批。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应配备的公用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规划设计到位。同时,市城乡规划局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规划监管工作,严防开发建设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私自改变规划设计。对不按规划设计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责令其立即纠正,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极坏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