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将年度减排计划于当年3月15日前报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设区市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半年和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考核,由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建设、监察、统计等部门具体实施。对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完成,考核结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方法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取核查档案资料、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和数据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考核满分100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到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年度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五、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设区市,取消该市参加自治区开展的先进集体评比资格,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暂停该市3至6个月新增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考核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并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自治区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