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方案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1月25日)
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根据《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桂政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设区市对所辖县(区、市)的考核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二、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计划确定的目标,按照国家制定的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自治区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