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8〕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投资力度,加强重大项目建设,保持合理投资规模的要求,抓住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中央扩大投资的重大机遇,争取更多的中央投资支持,加快我区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基本原则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土地、林地、环保、规划、建设、水土保持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等工作。各部门要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办的方法,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二、下放审批核准权限
(一)将原属于自治区审批的申请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易地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沼气建设、退耕还林工程、农村小水电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电影放映、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西部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两所一庭”建设、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西部廉租房建设等项目的项目审批权限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除《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建设地点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含跨设区的市河流利用开发项目)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项目外,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项目城市规划、用地、林地、环评、水保等审批手续,除国家明文规定必须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外,其它全部下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相关部门审批。
(四)授权后,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审批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操作规范,明确项目审批的申报条件、审批标准以及项目审批监管措施等,确保项目审批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