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8〕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日益增多。总体上看,各级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优化行政区划布局。但是,一些地方对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够透彻,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主观随意性较强,甚至出现不按程序报批后再搬迁政府驻地的现象,扰乱了行政区划管理秩序。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南宁市违规搬迁政府驻地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区切实维护行政区划调整的严肃性,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民政部也发出《关于
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对各地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民发〔2008〕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行政区划是事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行政区划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是本级行政区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科学合理调整行政区划,与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行政管理中心平稳转移和资源科学配置、生产力合理布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为民服务能力的增强密切相关,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整合资源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城市长远发展、有利于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积极稳妥调整行政区划。
二、依法行政,严格遵循行政区划审批权限
按照《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严格遵循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