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 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2. 行动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明确承担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职责的工作机构,并保障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区民政厅、区财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教育厅、区卫生厅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区民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教育厅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区民政厅、共青团区委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卫生厅配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区卫生厅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区司法厅负责,区公安厅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区民政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区民政厅负责,区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配合)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区民政厅负责,区劳动保障厅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区民政厅负责,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区民政厅负责,区劳动保障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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