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区扶贫办负责,区劳动保障厅、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厅、区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区民政厅负责,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区教育厅配合)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区司法厅负责,区教育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区教育厅负责,区民政厅、区文化厅配合)

  --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区民政厅负责,区司法厅、区财政厅、区卫生厅配合)

  (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区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人事厅、区广电局、区工商局配合)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南宁铁路局、区交通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