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立全区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 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8. 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二、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 主要职能。
(1)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国界的反拐工作。
(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区)的反拐工作。
(4)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合作。
(5)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2. 成员单位。
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外事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南宁铁路局、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自治区妇联、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自治区公安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地区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
(二)促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实施。
推动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1. 各地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