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京建材〔2008〕725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以下简称“信息公示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按照“信息公示办法”附件一所列的全部内容(该工程不含的内容除外)和指标,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批准的设计指标相符,下同),以方便购房者或产权人了解房屋的节能性能并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示原则上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多栋节能设计参数一致的可以集中公示,单栋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热工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分别公示。本通知发布以前完成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应公示围护结构、供热系统、热水利用三项内容。
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市建委、市工商局修订发布新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之前,由房屋的建设单位负责,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同时与购房人签订包括“信息公示办法”附件二全部内容(该建筑不含的内容除外)的补充协议。自新修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在新修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其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市和区县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房屋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房屋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销售现场张贴节能信息和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节能信息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信息公示办法”规定公示节能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