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补充和更换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辖区内的案件数量和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根据本院的法官数量等因素,在不低于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在9月底之前进行一次人民陪审员的补充选任工作。一是要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员,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二是要在基层和社区选任一批热爱陪审事业,敢于说真话,敢于主持公道,深受群众信赖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三是在选任时不要片面强调文化程度,要认真审查被选任对象的道德品质、工作态度等,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四要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更换机制,在落实相关考核机制的基础上,对没有条件参加或长期确实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调整,以保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决定》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应征求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之后,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大任命后,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层报省法院政治部备案。
人民陪审员经依法任命后、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培训由省法院委托各中级法院培训机构实施。
四、争取落实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其他各项经费的保障工作,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纳入当年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费用,由基层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培训、工作日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