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高法[2008]96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已三年。今年8月,省人大内司委将会同省法院、司法厅、财政厅等部门对全省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第四季度,省法院将召开第一次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推动这项制度在我省深入、全面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中的具体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司法关注民生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总之,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努力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三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这项制度运转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方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较低,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仍然较为突出;二是在人民陪审员的构成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过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三是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各地进展不一,陪审员的参审方式和“同等权利”行使不平衡;四是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经费保障没有按规定落实;五是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陪审员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有的法院没有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办法,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配套的因素,也有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的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对待,采取具体措施,努力改进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