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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十五)实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和能效测评制度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本市新建和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场所公示该项目的节能设计指标和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设计选用的主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接受购房者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使用中央或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的新建和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国家级或市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理论和实际的建筑物能效测评,由市建筑节能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后公布其能效标识。
  五、部门联动,加大监管力度
  (十六)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联动机制
  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在分别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加大市和区县建委、工商、质监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
  (十七)推进市场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加强各项监管工作配合的同时,充分运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共享,收集和发布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查处信息,形成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的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采购使用单位,要公开披露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整顿,整顿期间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建设工程或材料的投标。要发布和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购销行为。依靠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签订自律公约,进行企业质量诚信评价试点工作,制止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指导公众增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识别能力。
  (十八)实行举报、回访制度
  依靠社会各界监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对生产、销售、采购、使用不合格和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执法机构举报。有关管理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将核实处理向举报人做出明确回复,并记录备案。
  (十九)强化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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