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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九)加大流通领域节能材料和产品类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力度
  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节能材料和产品类商品监测工作,增加该类商品的抽样品种、数量,并针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提升首都市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水平。
  (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
  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测中不合格商品信息进行公示并及时向社会披露重大、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四、严管工程,加强对使用领域的质量监督
  (十一)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筑节能标准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本市情况,及时制定、公布本市建设领域应用推广的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目录,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指导建筑工程正确选用。本市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建筑材料的使用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决执行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十二)实施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对工程中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由采购、使用单位在市、区(县)建委进行备案登记,进一步加强对节能材料、产品采购和使用的跟踪监督。
  (十三)强化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采购使用责任制
  建筑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建立从招标采购到进场检验、使用、验收全过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管理体系,并接受建筑执法机构的日常检查。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不得采购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并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查验和抽样检测,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要组织对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建筑工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十四)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巡回监督工作中,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场检验环节的质量行为的抽查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市和区县建委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建筑节能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情况的专项检查。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检查结果信息发布和违规供应单位、采购使用单位的曝光制度。违法行为严重的,按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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