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有计划的对生产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二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定,严格实施市场准入,严把受理环节,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严格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严格生产许可审查,加强对已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对于违反节能减排政策要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和工艺,生产过程耗能指标、污染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三是按照有关规定,对于生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企业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建立良好记录并予以公示;对于生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记录予以公开。
(五)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行为一是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督抽查,扩大范围和力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二是加强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加大对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力度,依法责令整改、实施行政处罚。三是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工艺,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对生产企业计量工作的监督
开展对重点生产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以及计量检定员的资质资格;内部实验室使用的以及在原材料进货质量和配比、生产工艺工序、产品出厂质量检验等环节的计量器具是否经依法检定合格;生产企业是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三、严管市场,加强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
(七)充分发挥建材市场、超市及零售商的自律作用
督促经营者开展自查,加强进货把关,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强化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鼓励经营者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充分发挥经营者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自律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
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销售商的日常检查,查验经营者所销售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手续,确保经营者依法销售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及时查处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冒用他人产品商标、厂名、厂址及检验报告、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经营者,切实净化流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