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建材〔2008〕6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新建、改造过程中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监管重点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的认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为长时期的重要任务与近期的工作重点之一。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采购单位、事业单位,要从维护建筑工程消费者利益和加强行业道德建设、塑造企业诚信形象的高度,切实吸取“三鹿婴儿奶粉”事件的沉痛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把关与管理。
(二)突出重点力求实效
以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其辅料、节能门窗幕墙,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热水供应等设施相关的产品为重点,对本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进行深入的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这些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要重点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材料、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的现象。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链条,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
二、严控源头,加强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
(三)加强企业标准管理,完善节能材料和产品标准体系
一是加强对企业标准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标准备案,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强制性标准符合性监督检查,对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并且撤销备案。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标准水平。二是加强对依据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对于不按照标准生产的企业,以及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建设,严格实施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