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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区县政府对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对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要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适当委托民办学校,逐步规范自办学校管理,逐步引导学生到公办学校和经过审批的自办学校就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就下列事项,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制定严密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并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1.将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登记和管理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范畴,为教育部门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情况。
  2.加强对现有未经批准自办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对辖区内用于办学的出租房屋管理力度,确保房屋安全。加强对自办学校建筑安全、消防、卫生防疫、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3.加强对自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管。建立自办学校教育视导员工作制度。加强对自办学校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政治素养和道德水平。
  4.通过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将富余且安全的公办学校校舍,优先用于接收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加大对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
  1.区县政府对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投入负主要责任,切实保障按公办学校实际在校人数核拨公用经费和核定教师编制。市级财政发挥统筹和引导作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接收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比较集中的区县给予重点倾斜,调动公办学校接收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积极性。
  2.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流动人口聚集特点和公办学校现有校舍和场地情况,在保障校舍安全的前提下,对具备条件的公办学校增建一批活动房屋,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的收生能力。
  (四)逐步规范自办学校。
  1.在以公办学校安排为主的前提下,对具备一定办学规模、无安全隐患、办学思想端正的自办学校,促其尽快达到办学标准,并纳入民办学校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公办学校与自办学校的合作与交流,鼓励公办学校给予自办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辅导和示范。
  2.现有自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制定学校章程,确定学校名称,缴纳注册资金,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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