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新政文[2008]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建设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8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市直31个单位的20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停止征收、降低收费标准,40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为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涉及的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该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在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后,要及时对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所需的经费进行研究,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7〕23号)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各级各单位在换发《收费许可证》时,要配合发改、财政部门,进一步认真审核本单位保留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发改和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建立本级收费目录并组织向社会公布。
五、各级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将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不能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或出现任何管理失控、管理脱节问题。各级监察机关、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调整收费项目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领导者的纪律责任。
附件:新乡市市直单位取消、停止征收、降低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新乡市市直单位取消、停止征收、降低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32项)
(一)税务部门(1项)
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项目中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
(二)交通局(11项)
2.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5.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6.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7.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8.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9.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10.航海专业培养费
11.交通运输路单工本费、营运标志牌工本费
12.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汇编、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三)教育局(14项)
13.义务教育杂费(城市)
14.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
15.义务教育借读费
1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1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1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19.学位证书工本费
2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2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2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2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24.职专录取费
25.招生体检费
26.职业中专会考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5项)
27.集贸市场管理费
28.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0.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3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五)公安局(12项)
32.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中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
33.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中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
34.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中取消报警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
3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
3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
3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
3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
39.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
40.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
4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42.暂住证(卡)工本费
43.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
44.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
4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中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46.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
(七)人事局(8项)
47.人事争议仲裁费
48.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
49.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服务性收费)
50.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51.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52.事业单位登记费
5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54.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八)科学技术局(2项)
55.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
56.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九)建设委员会(8项)
57.城市绿化费
58.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
59.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60.工程定额测定费
6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6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63.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6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十)文化局(2项)
65.考古调查费 (重申取消)
66.考古勘探费 (重申取消)
(十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项)
67.执收公务证工本费
68.价格鉴证收费
69.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
70.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十二)广播电视局(2项)
71.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
72.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
(十三)卫生局(12项)
7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74.医师资格认定费
75.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服务性收费)
76.护士注册费
77.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78.消毒药械审批费
79.化妆品审批费
80.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8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82.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8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
84.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四)畜牧局(7项)
85.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8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费
87.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
88.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89.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0.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91.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十五)盐业管理局(1项)
92.食盐零售许可证费
(十六)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项)
93.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
94.计划生育手术费中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95.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
96.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
97.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
9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
(十七)统计局(2项)
99.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100.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项)
10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
102.代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许可证” 工本费
103.代收“退休证”工本费(5元)、退休审批表工本费
104.代收“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工本费
105.劳动合同鉴证费
106.劳动争议仲裁费
107.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108.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109.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九)水利局(1项)
110.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十)农业局(2项)
111.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
112.土壤肥料测试收费
(二十一)商务局(5项)
11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11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115.最终用户证明书费
116.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
117.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118.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二十三)食品药品监督局(3项)
119.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120.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21.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二十四)旅游局(1项)
122.导游证IC卡工本费
(二十五)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局(1项)
12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六)城市管理局(1项)
124.厕所清掏保洁费
(二十七)国土资源局(1项)
125.地质勘查报告审批费
(二十八)财政局(3项)
12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127.珠算证书工本费
128.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九)民政局(2项)
129.社会团体登记费
13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三十)农机局(1项)
131.农机服务费
(三十一)司法局(1项)
13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1项)
(一)食品药品监督局(3项)
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二)水利局(1项)
4.取水许可证费
(三)公安局(5项)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6.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
7.安全知识理论培训费、违法教育培训费
8.机动车驾驶员年度综合管理服务费(不按时参加审验的加倍收取年度综合服务费)
(1)持准驾C\D\E机动车辆驾驶人
(2)持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
9.机动车场地计时租用练习费
(1)租用场地费
(2)租用车辆费
(四)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
10.计量收费中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五)建设委员会(1项)
1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六)文化局(1项)
12.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七)民政局(1项)
13.收养登记费
(八)林业局(3项)
14.林权证工本费
1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6.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九)旅游(2项)
17.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18.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农业局(3项)
19.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0.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1.农药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
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 原标准
| 现标准
| 原收费依据
| 备注
|
教
育
局
| 一
| 五年制试验班学费
|
|
|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
| 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
|
| 1
| 艺术、体育专业
| 7000元/年
| 5600元/年
|
|
| 2
| 英语专业
| 6000元/年
| 3300元/年
|
|
| 3
| 其他专业
|
|
|
|
|
| 医学专业
| 5000元/年
| 4400元/年
|
|
|
| 理工专业
| 5000元/年
| 3600元/年
|
|
|
| 文科专业
| 5000元/年
| 3300元/年
|
|
| 二
| 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
| 15元/人
| 12元/人
|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
|
|
司
法
局
| 三
| 公证费( 限行政机关)
|
|
|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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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证明经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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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
| 标的额0.3%
| 标的额0.25%
|
|
|
|
|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 标的额0.25%
| 标的额0.2%
|
|
|
|
| 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
| 标的额0.2%
| 标的额0.15%
|
|
|
|
|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
| 标的额0.15%
| 标的额0.1%
|
|
|
|
|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
| 标的额0.1%
| 标的额0.08%
|
|
|
| (2)
|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
| 400元/件
| 200元/件
|
|
|
| (3)
| 证明房屋租赁收费
| 200元/件
| 100元/件
|
|
|
| 2
| 证明民事协议
|
|
|
|
|
|
|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 150元/件
| 80元/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