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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标准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标准的通告
(厦府〔2008〕440号)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厦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新标准,为了确保检测新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参加机动车定期检验的在用机动车,必须到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汽油车(含气体燃料车)尾气检测实施双怠速检测法,废除原单怠速检测法;柴油车尾气检测根据不同的出厂日期,实施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或不透光烟度法。

  厦门牌照或申请转入厦门的外地汽车必须通过上述检测方法检测。

  尾气超标机动车应及时到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治理或安装有效净化装置,承接代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维修企业,应按照新标准根据承修车型配备相应的排放分析和检测设备。

  三、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执法,按照上述检测方法加强机动车辆的抽检,对超标排放的车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机动车尾气检测单位,应当接受市环保局和市质监局的监督管理。尾气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质监部门检定和校准。

  五、对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等违法、违规的行为,由市环保局和市质监局依法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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