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落实林权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日常林权登记变更、流转交易、评估监管、抵押登记、纠纷调处、承包仲裁、安全保障等管理职责,并负责建立健全林权档案,提供林权信息查询服务。
(二)放活经营权
(1)鼓励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林农取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后,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可以转包、租赁、抵押、有偿转让和继承,任何人不得强迫、阻碍经营权人的自主权,实现林地生产要素的重组整合,活跃林业要素市场。
(2)林权流转应当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凭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林权流转合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其已登记的林地使用权随之一并流转;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其已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也可随之一并流转。
(3)集体经营的山林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大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4)已承包到户经营的山林,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农户或个人拥有的林权在流转时是否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流转权益归承包者个人。已流转给大户或其他社会主体的林权再流转的,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向发包方备案。
(5)对未取得林权证已合理流转的林权,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正在进行流转的,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6)对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只要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同规范、手续完备,应予以维护。但对不合理或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在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协商、补充、完善,并完善相关手续和程序。对流转合同虽不完善,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且流转受让人已实际做出大量投入,现林木生长良好的,可以采取调整流转期限等利益协调措施,加以完善和规范。对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集体或村民利益的流转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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