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范围和主要任务
改革范围: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坚持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由农民申请核(换)发林权证。对已经流转的自留山,要完善流转手续,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2)对在这次林改中,首次确权发证的林地承包期为70年;对过去已经承包到户的林地,由承包者申请核(换)发林权证,承包期延长至70年。
(3)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林地林木原则上应确权到户。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形式落实产权。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4)集体所有的宜林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户,也可以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达到绿化标准。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5)平原地区集体林地林木、村庄片林以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等经营权的,也要发给林权证。
(6)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范围内属集体经营或已由农民承包的集体林地,其林权维持不变,由林权人申请林权登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管理,与林权人签订保护合同,并切实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7)自留山和责任山等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发给林权证,并按原协议的比例分成,没有协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比例分成。
(8)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这次林权改革中核(换)发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申请采伐、流转、抵押、补偿等林事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核(换)发的新林权证发放到户后,原发放的有关林业权属凭证一律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