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信政[2008]70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创新林业发展体制、机制,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确保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为实现三大跨越、建设魅力信阳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依法公平地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每家每户,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在林权改革中的主体作用,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公开,让农民明白,让农民满意,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要科学谋划,严格执行《
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森林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改革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不搞“一刀切”,更不能搞行政命令。
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因林木权属调整不当造成乱砍滥伐行为。已经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推倒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包括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林地的,也要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