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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改委关于做好全市国家鼓励类产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确认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发改委关于做好全市国家鼓励类产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确认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开发区及区县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范执行产业政策的行政行为,通过对鼓励类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发展先进生产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力,从而切实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陕西省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确认暂行办法》(原陕经贸发[2002]344号),为了使我市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请示委领导同意,从2007年起,由各开发区及区县发改委对各自辖区的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研,对属于区县辖区内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采取主动服务的原则,帮助指导其办理税收优惠申报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申报范围及实施标准

  (一)在2010年以前,对在我市范围内投资的,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的内资企业,实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2010年以前,对在我市范围内投资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五大类基础产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二、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西安市“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确认备案表(见附表)。

  (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和许可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生产型企业需附生产许可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税务登记证。

  (八)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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