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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代理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 施工系列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应当一起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系列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十条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三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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