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造价软件版权、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能有效说明申请人在开发、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能力的材料;
(六)提供申请技术测评的完整造价软件二套及现行工程造价软件版本情况说明;
(七)其他相关的必备文件。
第七条 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成立技术测评专家委员会。技术测评专家委员会由工程造价、软件开发技术专业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为五人以上单数;
(三)技术测评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技术测评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四)技术测评专家委员会对造价软件的可靠性、可操作性、准确性、功能水平等进行技术测评,形成技术测评报告;
(五)对经技术评测合格的造价软件,颁发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合格证书并登记备案,同时在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工程造价期刊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造价软件技术测评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未取得技术测评合格证书的工程造价软件,不得在我省推广和使用。
第十条 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合格者享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
(一)可获得统一的标准数据库及数据库升级服务;
(二)根据造价软件用户的反馈信息等,评选年度优秀造价软件,并在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工程造价期刊推荐;
(三)保证统一标准数据库的安全稳定,不得随意修改统一标准数据库,不得用统一标准数据库进行非正当的盈利行为;
(四)每套出售或升级的造价软件均须具有技术测评合格防伪标识;
(五)造价软件用户信息须按规定报送给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部门将销售数量信息定期在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工程造价期刊公布;
(六)造价软件版本升级,应及时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当造价软件设计程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提出技术测评申请。
第十一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造价软件应用培训班,须向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业务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续期技术测评。续期技术测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期技术测评不通过者,责令其限期修改,重新进行技术测评;逾期不申报续期技术测评者,注销其技术测评合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180日内不予重新办理技术测评,并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造价期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