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第18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三、删除第十六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修改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奖励的人数不超过二人”。
六、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三百项”。
七、第十九条增加一款,并作为第四款:“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五项”。
八、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省外的除外)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省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省级科学技术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