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和餐饮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9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15号),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经营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鉴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特点,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由各统筹地区参照以下方式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对企业规模大、职工人数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参保单位,仍实行工伤保险费按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按月征收的方式。
对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参保单位,在督促其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可实行按定员或营业面积核定平均用工人数等方式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确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年度或季度一次性趸缴。
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
四、对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不管以何种方式参保,参保后职工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职工增减变化情况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具体时限和报送的方式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