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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命名宿州市、六安市、巢湖市三市为“安徽省园林城市”的决定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命名宿州市、六安市、巢湖市三市为“安徽省园林城市”的决定
(建城〔2008〕263号)


宿州市、六安市、巢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你们积极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坚持发挥和利用自然条件优势,注重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内涵,有效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园林绿化建设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安徽省园林城市标准》的规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环境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办法》和《安徽省园林城市标准》,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命名宿州市、六安市、巢湖市为 “安徽省园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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