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定兴隆一路147号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资建房成本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8〕301号 2008年12月30日)
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我们对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兴隆一路147号集资建房项目的建设成本进行了审核,并对有关价格事宜进行了核定,现通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41754.52平方米,其中标准层住宅33830.39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244.96平方米,地下人防停车场6828.72平方米,储藏室850.45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1700.90平方米)。可供销售集资建房建筑面积为13306.43平方米。
二、核定该建设项目集资建房成本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811元(该成本价格不含地下停车场价格)。
三、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超出以集资建房成本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确定为:
在集资建房价格基础上,1-3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64元,4-6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50元,7层以上每建筑平方米加收35元。
四、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批准的集资建房成本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成本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五、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集资建房明码标价书》,对公司购房职工予以公示,并应遵守对阁楼、储藏室销售问题的承诺,阁楼售价(按水平投影面积计)不得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储藏室售价(按水平投影面积计)不得超过每平方米2300元。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8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