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奶站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遵循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设置生鲜乳收购站,确保收购站建设布局合理。既要防止奶站设置过少影响奶农交售和生鲜奶质量,又要防止设置过多出现哄抢奶源和引发不正当价格竞争。要以
《条例》为指导,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生鲜奶收购许可证;对基本符合条件的,要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和整改方案,限期达标;对不符合条件的,又没有整改意愿和能力的要限期关闭。
3.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质量管理。各级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确保生鲜乳收购运输质量安全。对生鲜乳运输环节,要严格执行营运证明的发放和营运单填写等相关规定。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检测经费,加强检测能力建设,确保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完成。要逐步建立第三方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实行优质优价收购。要引导生鲜乳购销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完善奶业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奶农利益,稳定奶业发展基础。
(二)加强乳品生产环节监控。
各级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条例》要求,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许可,严格市场准入。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按规定实施乳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监督企业按照生产许可相关要求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实行批批检验,监督建立合法、固定的乳制品检测渠道,防止未经检验的乳制品流入市场,杜绝不合格乳制品出厂。要监督企业建立和实施乳制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流通环节的问题乳制品实施召回。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三)加强乳品流通环节监管。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清理和规范力度,严把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要加大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监管力度,逐户检查乳制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监督经营者严把乳制品质量进货关,确保乳制品产品质量可追朔。要加大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销售乳制品质量的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三聚氰胺、阪崎氏肠杆菌等安全指标。要加大对流通环节不合格乳制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乳制品违法行为,净化乳品流通市场秩序。尤其要严防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乳制品流向农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