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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89号 2008年11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乳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区奶业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奶业健康持续发展,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条例》在汲取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教训,总结近年来奶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借鉴奶业发达国家乳品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制定了涉及生鲜乳生产和收购、乳制品生产和销售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一系列质量安全制度,提出了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明确了法律责任,是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和保障奶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开展奶业治理整顿工作、强化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重塑消费者信心、重振民族品牌,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认真学习宣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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