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8]133号 2008年11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2008]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为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宁夏提供法治保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律知识培训,着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安排3次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举办1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和1次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拟提拔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市县政府领导班子配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考虑有法律工作实践或法律教育学历的领导干部。
(二)加大对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和测查力度。市县政府要把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每年至少集中安排1次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在公务员考试时,要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领取自治区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对持证执法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三)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和考核制度。市县政府每年年底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的考核作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分值在年度总体目标考核中要占有不低于15%的比重。要分解内容,量化指标,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和考核标准,抓好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