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地点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二)如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及时向申办人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必须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不得接受申办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宴请等。
第三章 行政许可行为监督
第九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对各行政许可部门许可行为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市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及申办人对审批部门或行为人违反审批规定和制度的投诉。市政府法制办依法代表市政府全面监督入厅部门及机构、各专门监督部门和机构的各项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各行政许可机关必须制定行政许可行为的内部约束机制,建立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制度。按照审批、监管分离原则将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开,由监管人员对许可人员具体经办的审批事项实施监督。部门领导人对审批责任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 行政许可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部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事项内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以及申办资格、条件,没做到一次性告知全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三)应当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许可事项擅自不进入,或者形式上进入实际上没有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