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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

  2、依申请登记。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

  3、试点先行。各地要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要求,选取具备条件的地区作为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探索构建房屋处置机制的试点。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扎实推进房屋处置工作的展开。

  4、加强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做好农房登记工作需要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宅基地勘察、规划审查、房屋面积测量、房屋质量认定等工作。房屋登记机构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面,保证房屋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基本目标:2009年,各市、县要全面启动农房登记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的试点地区。启动农房登记工作之后,要注意总结登记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促进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2010年,基本建立农房登记制度,初步形成农房产权处置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

  二、抓住重点,妥善解决农房登记中的实际问题

  (一)细化农房登记程序。农房登记程序按照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公告、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档案管理七个环节。农房登记由当事人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或委托的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受理机构对照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房地产主管部门再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房屋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按登记程序记载在登记簿上,向权利人发放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证书。各地要按照此原则要求,细化具体操作程序。

  (二)合理认定农房登记相关材料和申请事项。农房登记申请人申请农房登记时,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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