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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房[2008]261号)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皖办发[2008]19号文关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进一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意义: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房建设发展迅速,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是引导村镇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抓手;是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的必要前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安徽省情的农房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开创我省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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