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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意见

  (四)积极推动开展联动担保业务。为了提高各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聚集能量、提升信用、分散风险、规范发展,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源投向、受理条件、业务流程、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等运作模式上尽快做到相对统一,并逐步实现“互相推荐、联合考察、共同评审、合作担保、分担风险、委托监管、协助追偿”的共保、分保、再担保或反担保业务合作,分散担保风险。
  (五)降低担保费率。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在现行担保费率的基础上下浮20%,以减轻中小企业融资负担。
  二、加大财政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投入力度
  (一)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1号),积极发展政府独资或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逐步形成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骨干、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基础、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省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各地对担保机构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机制建立和支持全省担保体系的调查研究、技术培训、资信评级、软件开发推广、信息网络互联、行业数据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扩充和风险准备金拨补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力争每年按不低于担保机构上年度对中小企业实际担保额的1%-5%扩充担保资本金,并按担保机构实收资本金的5%-8%增拨风险准备金。省级将在2009年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增加2亿元资本金,各市县也应尽可能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资本金,以进一步提高其担保能力。
  (三)对信用担保机构实行补贴和奖励。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各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围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对担保机构实行联动担保、再担保并切实降低担保费率的予以补助;对于开展中小企业担保工作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中已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各类资金要充分进行整合,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省财政在安排2009年预算时,在整合现有资金的基础上,将适当增加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各地财政视财力增长状况也要适当增加此项资金,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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