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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3、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不断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的产能和设备。
  4、企业必须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质量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执行逐批检验制度,所有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5、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建设;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
  6、乳制品企业必须严格实施生鲜乳进厂查验制度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工艺规范和工艺监控,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7、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8、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三)加强乳制品企业监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1、质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质监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乳制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定期监督检验或监督抽查,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六、严格乳制品销售环节监管
  (一)严格落实乳制品销售环节准入制度
  1、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2、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二)监督乳制品销售者严格自律,认真履行自身责任
  1、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应当按照产品仓储要求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2、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3、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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