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根据
《条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规定,各级要尽快建立健全奶业和饲料管理机构,理顺省、市、县三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以确保奶业、饲料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环节的扶持。继续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8〕5号)精神,对每个生乳收购站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五、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乳制品生产许可监管,严格执行准入条件。
1、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所在地质监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新上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准入条件审核并办理核准文件。核准生效前,城乡规划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予以核发证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不得予以供电;已建成并领取了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复查换证前,必须按照《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进行整改;乳制品生产企业向质监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须取得省经委的审核意见;对依法实施淘汰、取缔或者关闭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质监部门一律不予受理乳制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并取消原生产许可的资格。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管理,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1、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适合本企业生产需要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企业必须收集、配齐相关生产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