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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四、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生产经营行为
  (一)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资质的审核。根据《条例》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单独或者联合开办,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要结合当前全省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分类摸底,对符合建设规划布局、有必要的设备设施、达到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的收购站,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生鲜奶收购站,坚持边整顿、边规范、边生产,采取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合作社接管等方式,尽快规范其经营主体资格,完善设施设备条件,力争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鲜乳收购站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生鲜乳质量监管。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督促生鲜乳收购站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不得收购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生鲜乳;建立并保存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保证生鲜乳质量;贮存、运输生鲜乳应当符合冷藏、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三)加强对生鲜乳收购价格的监控。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按照产销加工各环节都能获得合理利润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考虑奶牛饲养成本、生鲜乳流通费用、乳品加工企业成本费用以及淡旺季节生产需求、质量差异情况等因素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并由奶业协会定期公布,供生鲜乳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价格、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指导,保证协调机制的正常运行。
  (四)实行生鲜乳运输“交接单制度”。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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